关于开展2018年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了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河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例》(校发〔2012〕116号)和《河南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校发〔2010〕79号),及《河南大学党政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的通知》(校办发〔2014〕26号)的有关规定,学校即日启动2018年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此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把质量关。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类别

(一)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

(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

(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

二、遴选条件

(一)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基本条件根据《河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例》(校发〔2012〕116号)(附件1)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基本条件根据《河南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校发〔2010〕79号)(附件2)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程序及日程安排

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

(一)遴选程序

1、个人申请

申请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按照《河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例》规定选择填写相应的申请表。

(1)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与所申请学科完全对应的申请者应填写《河南大学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附件3);

(2)跨学科(或培养单位)申请导师资格的申请者应填写《河南大学跨学科(或培养单位)申请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附件4);

(3)符合文件规定认定条件的申请者(特别提醒:此前已在一个二级学科担任研究生导师,申请在同一个或跨一级学科的另一个二级学科担任同一层次研究生导师者)应填写《河南大学认定为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附件5)。

申请者须认真阅读各类《申请表》的“填表说明”,按照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逐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将一份包含个人学历学位证书、从事本科生、研究生教学情况证明、承担科研项目、代表性科研成果、获奖成果、专利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合订本(含目录)交予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跨学科(或培养单位)申请者需向所跨学科(或培养单位)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

校外申请者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书(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出具的科研项目、奖励和成果清单(加盖公章);

近5年内,申请人获得的科研项目下达书、科研奖励证书、科研成果(论文、著作或专利证书)的复印件;

我校相关学科2名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出具的《河南大学遴选博士研究生导师专家推荐书》(附件6)。

申请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跨学科(或培养单位)申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需交同行专家通讯评审费1050元。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公示及推荐

各培养单位要严格按照导师选聘条例相关规定对申请者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向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完成各类表格要求的审查手续,并将拟推荐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要作出说明,表明意见。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

4、校内公示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日程安排

1、5月18日至5月25日,个人申请、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公示及推荐。

2、6月22日前,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公示后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至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报送材料包括:

《河南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备案表》(附件7);

《河南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导师遴选审核报告书》(附件8);

《XXXX学位评定分委员会2018年推荐人选汇总表》(附件9)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

每位申请者的《资格申请表》(5份)以及按《河南大学2018年申报博士研究生导师材料清单》(附件10)

顺序装订成册的证明材料(1份)。

3、6月22—25日,研究生院进行资格复核,反馈资格初审结果。

4、6月26日—7月10日,博士生导师申请者材料外送同行专家评议。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将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校发布新遴选的研究生导师名单。

四、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程序及日程安排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照相关文件制定相应的遴选工作细则,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审核并备案。

(一)遴选程序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程序依照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备学位办公室的遴选工作细则执行。

(二)日程安排

1、5月24日之前,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依据相关条例制定相应导师遴选工作细则及相应申请表格,并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审核、备案。

2、5月25日-6月5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遵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遴选办法、工作细则,进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工作。

3、6月22日12:00之前,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遴选的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名单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审核。

4、6月25日,校学位办组织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提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处理。

5、6月底,报送校学位委员会审批新遴选的研究生导师名单。

五、工作要求

1、申请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应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供的业绩材料是否真实作出承诺。凡发现申请者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或提供的材料不实,即取消本次申报资格。

2、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相关研究生指导教师申报遴选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做好研究生导师遴选的组织和审查工作。申请人填写的各项内容的真实性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和认定。尤其是本次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方式的改革,各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细则,严格按照标准,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相关工作。

3、我校合作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导师遴选申报工作,并将导师申请材料分类汇总,统一将申请材料发送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联系人(附件11)。

4、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指定联系人负责接收和报送申请者的申报材料纸质版及相关电子版,并按要求在规定日期内,将本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推荐人选的相关纸质申请材料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hndxxwb@126.com邮箱

研究生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