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工作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教育部办公厅《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以及《河南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暂行规定》(校发〔2012〕79号)等文件的要求,今年4月中旬对全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主设置二级学科意向进行了调查。在此基础上,结合我校学科设置需求情况,经反复研究,决定开展2014年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基本原则

(一)2014年开展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工作,坚持严格把关、科学论证、宁缺毋滥的原则。

(二)各培养单位自主设置与调整二级学科要有利于学科结构的优化,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有利于创新人才的培养。

(三)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满足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条件,体现科学性、稳定性。

二、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基本要求

(一)根据我校学科布局现状,在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一般不再自主设置与调整二级学科。

(二)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分为目录内、目录外和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三)2014年自主设置二级学科仍参照《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的二级学科目录自主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未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外二级学科;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设置的学科为交叉学科,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

(四)在同一个一级学科下,自主增设目录外及交叉二级学科的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

(五)鼓励各培养单位撤销虽已备案但多年不具备培养条件的二级学科。

三、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条件

(一)学科队伍。有独立于现有学科、知识和年龄以及专业技术职称结构均较合理的学术队伍。队伍中有一定数量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人员,二级学科博士点要求至少有3名57岁以下的教授,第一学科带头人须具有博导资格。2011年新增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自主设置二级学科时第一学科带头人须为申报学位点时的学科方向带头人。

(二)科学研究。有较宽的学科研究领域和较好的科研基础,博士点有3个及以上相对稳定、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的研究方向。近5年来有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论文或科技成果。承担有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三)学科基地。具有支撑学科点发展必需的学科基地,如相应的教学、科学研究机构、场地与设备。

(四)培养工作。已制定出本学科较为科学、合理的培养方案。有培养研究生的辅助设施和必要的中外文图书资料。

(五)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均须已获得博士学位授权。

四、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程序与时间安排

(一)调研论证(4月—6月)。

(二)正式启动(7月3日前)。各有关单位启动自主设置二级学科有关工作。

(三)自主论证(8月29日前)。研究生培养单位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一级学科下的目录内(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撰写《自主设置与调整目录内(外)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论证方案》,并提供以下附表:最近五年承担科研项目表、最近五年科研成果表、本学科教学条件、实验条件和图书资料情况表。拟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将所有材料提交所属一级学科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级学科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9月1日前)。一级学科所在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的基本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结果方为有效;获得投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作为学院初审通过。

9月1日前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审议通过的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论证方案(含相关附表)合订本一式七份报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电子版发送到191406857@qq.com。

(四)校内专家审议(9月20日前)。研究生院组织校内专家对我校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的论证方案进行论证、审议。其中,研究生院负责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同行专家(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材料进行评议、论证。

(五)材料公示(9月20日—10月30日)。学校将目录外二级学科增设或更名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等材料在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公示结束后,研究生院将公示情况按程序要求向学校汇报。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12月25日前)。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同行专家评议审核通过的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进行终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向校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并最终做出自主设置与调整二级学科的决定。参加表决的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结果方为有效。获得投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为通过。

(七)教育部备案。学校于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增设或撤销的目录内二级学科名单,拟增设、更名或撤销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公示结果和数据库文件等有关材料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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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研究生院

一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