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教育厅《河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3〕282号)等文件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本修业年限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个人人事档案(含工资关系)正式转入我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合格并获得学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河南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标准将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文件规定及时调整。

第三章 资格审核与发放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获得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按时上课,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发或停发助学金:

1.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酌情扣发一年的助学金;

2.未按时注册、缴纳学费和住宿费者,停发助学金;

3.在学期间,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出国(境)留学者从出国次月起,停发留学期间助学金;

4.研究生休学,自休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5.研究生退学,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助学金。

第八条 硕博连读学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每年按10个月,依照博士研究生每月12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600元的标准,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个人银行卡中。

第十条 研究生新生的国家助学金须在入学资格审查合格、获得学籍后发放。每年11月,由财务处将9、10、11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一次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以后每月按时发放。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初步审核工作,审核无误后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上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院),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报学校财务处。

第十二条 财务处、研究生院和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教育厅《河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3〕282号)文件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文件规定有不一致的,以国家和河南省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本单位的研究生助学金。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河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